加强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 本刊讯 为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管理,促进我国农
本刊讯 为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管理,促进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于今年2月制定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对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所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资料、证明的有效期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予以的处罚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将办法中主要内容转载如下: 《办法》第4条,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1.
《办法》第4条,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农药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2.进出口农药产品已经在我国获得农药登记。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产品或样品的单位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用于科研或试验的农药进出口样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时应提供相关协议和证明信件。 《办法》第6条,申办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的资料:进口农
《办法》第6条,申办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的资料: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进口合同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办法》第7条,申办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的资料:出口农
《办法》第7条,申办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的资料: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农药生产企业委托书(自营出口除外);出口合同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办法》第10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
《办法》第10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证明内容,应在有效期内把原证交回,并申请重新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办法》第11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
《办法》第11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过期作废。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效期截至到下一年度2月底。 《办法》将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办法》将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忠义)
(忠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