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本刊讯 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6月9日发布2001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中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包括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率与最终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同。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应征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时,必须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2000年第12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公告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缴纳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公告前日,外经贸部向日本、美国和德国驻中国大使馆递交了反倾销最终裁定公告,并通知了国内申请企业代表和有关出口商。(新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