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调整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 本刊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和我
本刊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8月13日,国家经贸委发布第58号公告,就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作如下调整: 一、2002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2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3年,也可在2002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即国家经贸委授权的46个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中央企业可直接交还国家经贸委)。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2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在2002年9月1~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重新分配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