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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001年47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本刊讯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
    本刊讯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按照总局的部署,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由于种种原因,尚有一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及时换证。为了保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延长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通知》指出:“凡生产许可证在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
    《通知》指出:“凡生产许可证在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间到期未能开始换证的,证书有效期一律延长至换发新证。”    《通知》对其他相关事宜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已
    《通知》对其他相关事宜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发文并陆续作出工作部署的复混肥料、橡胶制品中的“O"型圈、医用瓶塞、骨架油封、汽车刹车皮碗、汽车刹车皮膜、内燃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泵、脱粒机、铁路专用制动软管连接器、铜管材、游艺机、塔式起重机、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等产品,由于目前这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未能按文件规定要求完成换(发)证工作的,旧证书在换证结束前继续有效。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未批准之前其补证工作继续进行,有效期顺延;对于其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产品(含1999年度、2000年度顺延的产品)其补证工作由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行业有关人员进行,补证有效期顺延。    《通知》还指出: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视同有证。对无证
    《通知》还指出: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视同有证。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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