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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诉反倾销维护化工产业安全
2002年23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作者:陈霞
积极应诉反倾销维护化工产业安全    本刊讯  根据外经贸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的要求,“当
    本刊讯  根据外经贸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的要求,“当国内企业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此问题,本刊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负责人。    负责人指出,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日益增多。
    负责人指出,加入WTO后,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日益增多。化工行业产品多且产品涉及多领域,竞争较为激烈,一直是反倾销的重灾区。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投诉,化工企业一定要增强依法竞争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近几年企业应诉维护自身权益的比例已有了较快的增长,但仍有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受到国外反倾销投诉时没有应诉。负责人强调,只要被立案、被调查,企业就应积极应诉。尽管有时由于国外有关机构对信息掌握不实,将一些无关企业误列入诉讼对象,企业仍应当通过正当渠道回应。企业积极应诉,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正当手段,是企业是否具有竞争能力的一种体现,同时也表现了企业对WTO及起诉国法律的尊重。根据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各国法律对于配合的、有申诉的企业一般会采纳其申诉意见,运用分别裁定、分别税率,使应诉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不应诉本身就是企业竞争力薄弱的一种表现,起诉国可对其进行严厉制裁,适必会使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受到影响,甚至会影响到今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类企业长远意识较差,无法应对国际、国内的竞争,最终必将被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淘汰。    我国企业不但要积极应诉,还应积极运用反倾销武器。但应该认
    我国企业不但要积极应诉,还应积极运用反倾销武器。但应该认识到,反倾销不是救命稻草,企业要想真正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反倾销案件关联度大,涉及多方利益,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其进行关注,拿出积极态度来保护自身利益。我国化工产品对国外的依存度较高,特别是一些下游企业认为国内产品质量相对较差,不具备和国外产品竞争的能力。在进行反倾销时,下游企业不但要切实考虑好自身利益,也应充分考虑整个行业和上下游间利益,特别是国内已具备一定能力的企业,对国内相关产品的反倾销应予以支持。    据悉,自1979年欧共体对原产于我国的糖精进行首例反倾销至
    据悉,自1979年欧共体对原产于我国的糖精进行首例反倾销至2001年底,国外对我国化工产品已提出134起反倾销诉讼;而我国对国外提出的19起反倾销诉讼中,化工产品占13起。(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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