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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颁布《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31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国家计委颁布《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本刊讯  为了进一步深化稀土行业利用外资工作改革,促进我国稀土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把稀土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战略目标,国家计委近日制定了《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自8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稀土行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稀土行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涉及稀土行业外商投资的活动。  规定指出,禁止外商在中国境内建立稀土矿山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举办稀土冶炼、分离项目(限于合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应用产品。  凡拟与外商合资、合作建设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的中方企业,如原来直接从事稀土矿山生产和经营,则与矿山相关的资产及业务不能进入合资范围。此类项目无论投资额大小,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类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
    稀土深加工及应用产品类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规定强调,稀土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享有国家、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各项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其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报原批准成立机构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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