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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契税获减免
2003年38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获减免    本刊讯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对现行涉及企业改革的契税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给予契税优惠,以减轻企业改革的税收负担。    通知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企业在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关闭破产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的权属,在契税政策上给予不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
    政策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以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均不征收契税。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做好企业破产兼并工作,政策还规定,
    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做好企业破产兼并工作,政策还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和企业关闭破产后,原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企业倒闭破产后非债权人能够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能够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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