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本刊讯 近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
本刊讯 近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工业中小企业标准为: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
工业中小企业标准为: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其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今后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本标准自2003年2月19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
本标准自2003年2月19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陈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