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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3年19期 发行日期:2006-04-17
我国对进口乙醇胺 进行反倾销调查    本刊讯  商务部5月14日发布2003年第1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
    本刊讯  商务部5月14日发布2003年第12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这是商务部成立以来的第一起反倾销立案。    乙醇胺是一种基础化工原料,分为单乙醇胺、二乙醇胺和三乙醇胺。这次申请调查的产品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是否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案件通常情况下在1年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8个月。这次立案是应抚顺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商务部认定符合立案条件后发起的。    另悉,商务部5月12日发布200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
    另悉,商务部5月12日发布200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对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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