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 本刊讯 近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从中央到地方,超过10万亿元的国有资产将由国资委掌管。暂行条例中规定,主要通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来约束同级国资委,主要手段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即国资委应该每年编制国资经营预算,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条例中还规定建立人大对国资委的问责制度。 暂行条例规定了几大措施保障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的
暂行条例规定了几大措施保障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行使监督的职责:一是国资委将直接向国有资产派出监事会主席,使国资委能够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二是暂行条例要求对国有企业通过中介机构或政府审计局加强审计,保证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三是在暂行条例第七章规定了企业违反国资条例的法律责任,如隐瞒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负责人将受到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将负赔偿责任。 国资委也享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人事任免权。另外,国资委吸收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在暂行条例中也有所表现,暂行条例中规定,国资委有控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职能。 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目前直接监管的企业共196家,截至2002年拥有资产总额6.9万亿元,所有者权益2.5万亿元。在国资委监管的196家中央企业中,有12家石油和化工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沈阳化工研究院。(李建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