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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经济命脉”行业仍受保护 《反垄断法》正式通过 撼动垄断任重
2007年34期 发行日期:2007-09-04
作者:宫艳玲
垄断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经济命脉”行业仍受保护
《反垄断法》正式通过 撼动垄断任重道远
   本刊讯(记者 宫艳玲)  8月30日,从起草到审议历经13载的一部命运多舛的法律草案——《反垄断法》
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正式通过,并确定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
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
断。此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也很严重。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
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
   目前,进入中国500强前10位的都是垄断行业的企业,整个500强名单也呈现“垄断为大”的特点。有关统
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前500强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所在行业大部分为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性行业。反垄断法
的出台经历的漫长历程,也与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不无关联,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当严
重,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各种形式的垄断利益发生了严重的对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和我国对全球经
济影响力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其中外资并购引发了诸多争议,
更是使得外资、国资、民资的利益平衡和协调迫在眉睫。
   《反垄断法》的通过让人们看到了市场公平竞争、经济良性发展的希望。该法律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
业进行了界定,即:“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
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都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令规定“垄断行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反垄断法》确定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不过,对于目前我国复杂并处于转型期的经济体制来说,《反垄断法》的作用不会“一蹴而就”,民众期望的“撼
动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为期尚远。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研院院长林燕萍教授表示:“政策出台以后,可能会
对中石油、中国移动、国家电网等垄断企业有一些影响,但至少在最近一两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因为,一部法
律的出台,要通过一段时间才可能慢慢规范起来。只有社会对《反垄断法》的认同性高了才能体现出它的作用。”
国务院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30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表示也印证了这一判断——“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予以保护,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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