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国家发改委发布《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2007年40期 发行日期:2007-10-22
作者:化信
国家发改委发布《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
    本刊讯  为规范电石行业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趋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确保安全生产,
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修订》),
对电石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订》首先对电石生产企业的布局做出了相关限定,要求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km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
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km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同时
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并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
设。 
   其次,要求电石企业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 KV-amp及
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 KV-amp,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乙炔深加工企业
配套建设。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 KV-amp以上至12500 KV-amp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现
有单台炉容量12500 KV-amp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必须改造为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鼓励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
   在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修订》也做出了相关规定:①新建和扩容改造的电石生产装置执行吨电石
(标准)电炉电耗≤3250kwh;现有电石生产装置未实施扩容改造的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3400kwh。②密闭式
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③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在环境保护方面,要求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
标排放,同时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除此以外,《修订》中还对电石企业的安全生产以及生产监督与管理做出了相关规定。(化信)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