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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专栏
2007年44期 发行日期:2007-11-20
REACH专栏
23 安全数据表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日期;物质/配制品的鉴别和公司/企业的身份证明;危险性鉴别;组成/有关成分的信息;急救措施;
意外泄露措施;处理与储存;暴露控制/人员保护;物理化学特性;稳定性与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
处置时应考虑事项;运输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

    供应商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安全数据表进行更新?
  答:以下情况下需要进行更新:
  一旦得到可能会影响风险管理措施的新信息或有关危害的新信息;
  一旦取得了一项授权或被拒绝授权;
  一旦被加以限制;
  注意:信息的最新版本标识为“修订版:(日期)”,应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免费向在此之前12个月内他
们提供物质或配制品的所有接受方提供。注册以后的任何更新应包括注册号。

    什么情况下应该提供安全数据表?
  答:以下情况下,物质或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附件2(安全数据表编写指南)的规定汇编的,以当地成员国
的官方语言表述的安全数据表提供给接受方:
  ①物质或配制品符合67/548/EEC指令或1999/45/EC指令分类为危险品的标准;
  ②根据附件13(确认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及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物质的标准)规定的标准;
  ③物质不是因为在前两点中所述原因而被列在按照第59条第一款建立的清单中。
  另外,当配制品不符合第1999/45/EC号指令第5、6、7条分类为危险品的标准,但是包括了以下情形时,
应接受方的请求,供应商应向其提供安全数据表:
  ①在非气体配制品中以质量计算的单个浓度≥1%以及在至少包含了一种危害健康或环境的物质的气体配制
品中,以体积计算的单个浓度≥0.2%;
    ②在至少包含了一种根据附件13规定的标准,属于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
积性物质的非气体配制品以质量计算的单个浓度≥0.1%或不是因为上一点提及的原因而列在按照第59条第一款
建立的清单中;
    ③在欧共体工作场所有暴露限制的物质。
  注意:当提供了充分信息使用户能够采取保护健康、安全和环境所需的措施,不必提供安全数据表,除非
下游用户或分销商提出这样的要求。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法规事务部  朱良伟)
  任何问题请联系zhuliangwei@cheminf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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