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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绿色保险”成“排污定心丸”
2008年7期 发行日期:2008-02-26
作者:华闻
声音

谨防“绿色保险”成“排污定心丸”
     本刊讯  继“绿色信贷”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又出新招,“绿色保险”将成为第2项重要环境经济政策。
  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事故企业只得被迫破产,受害者得不到
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但如果企业参加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及
时给事故受害者提供赔偿,则既避免了企业破产,又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这符合3方的共同利益。但由于“绿色
保险”政策具有保护排污企业利益的先天性,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因此在后续制度中要谨防“绿色保险”成
为企业肆意排污的“保险绳”。
     首先,要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将排污企业在执行绿色保险政策时置于统一的起点。充分利用全国污染源
普查数据,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
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全部纳入被保险范围,同时逐步将一般性排污企业也纳入进来。此外还
应防止个别企业以改变生产工艺和阶段性治污达标或停产整治为由不参加保险,更要防止排污企业漏报漏统,规避
保险政策。
  其次,实行申报审核和强制性保险制度。环保部门联合保险公司对应参加保险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动态
分级处置与管理。充分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督促企业一方面积极参加保险,另一方面积极治理污染,减少
排放。同时,在保费上实行强制性缴纳,金额与污染风险级别挂钩。
  第三,环保部门要运用现代监控手段强化现场监测与监督,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突
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指出,建立“绿色保险”并不意味企业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排污,环境保险的收费与
企业污染程度成正比,如果企业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极大,那么高昂的保费就会使企业不堪重负。保险公司还会聘
请专家对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将迫使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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