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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制度出台 将在石化企业展开试点
2008年7期 发行日期:2008-02-26
绿色保险制度出台 将在石化企业展开试点
  本刊讯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环
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是继“绿色信贷”后推出的第2项环境经济政策。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
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但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缺陷,导致污染事故频发,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在“十一五”期间,环保部门将会同保监会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
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
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在操作层面,环境污染责任险将按照以下4个步骤实施:
  1.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在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条件成熟时还将出台“环境责任保险”专门法规。
  2.明确现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为主。试点工作先期
选择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尤其是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
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主,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的企业、行业重点予以考虑,其他类型的企业和行业也可自愿试行。具体试点方案由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提出。
  3.环保部门、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3方面各司其职。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
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4.环保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将建立环境事故勘查与责任认定机制、规范的理赔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发生污染
事故的企业、相关保险公司、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开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在条件完善时,要探索第
3方进行责任认定机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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