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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8年22期 发行日期:2008-06-11
我国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反倾销措施
  本刊讯  6月5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我国于2003年6月6日开始对
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
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鉴此,自2008年6月6日起终止征收该项反倾销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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