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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限塑令补充规定
2008年28期 发行日期:2008-07-22
三部委发布限塑令补充规定
  本刊讯  自今年6月1日《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后,商
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又公布了相关补充意见,明确将餐饮店等零售服务场所纳入“限塑令”适用
范围。
  补充意见指出,《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其中除了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外,还包括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
  在补充意见中,还指出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
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
     此外,针对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
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补充
意见规定,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
    同时,补充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向顾客提供的各种材质的袋制品,应向依法设立的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
口商采购,并索取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以备查验。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
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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