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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专栏(65)
2008年44期 发行日期:2008-12-01
REACH专栏(65)
  本刊曾于11月3日出版的第42期REACH专栏中刊登“REACH法规下的新义务随着第一份高关注物质(SVHC)
候选清单的正式发布开始生效”一文,其中针对“从2011年12月1日起,欧洲经济区(EEA)内生产或进口
的企业需要通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其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是否含有高于规定浓度的候选清单物质”,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于11月4日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
  如果物品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质量百分数大于0.1%,且物品中该物质的总含量超过1吨/年/公司,
则欧盟和欧洲经济区范围内此类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须向ECHA通报是否含有候选清单物质。
  对于在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必须在2011年6月1日之前提交通告;对于2010年
12月1日或该日期之后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必须在列入之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告的提交。
  请注意,下述两种情况不需进行通报:
  物品的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排除该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暴露。即使在这种情况
下,物品的生产商或进口商也需向物品的接收者提供适当的说明;
物质在相同供应链或其他供应链中的用途已经被注册过。
  另外,企业要注意,对列入候选清单的物质本身、物品和配制品中的物质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物质来说,
从被列入候选清单开始,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范围内该物质的供应商就要向其客户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SDS)。
对配制品来说,从物质被列入候选清单开始,如果根据1999/45/EC指令,该配制品没有被分类为危险物质,
但配制品中至少含有一种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单个物质在非气体配制品中的质量百分数不低于0.1%,在气体
配制品中不低于0.2%,则该配制品的供应商一旦接到客户的要求,须向其提供一份安全数据表。

(栏目编辑:朱良伟  zhuliangwei@cheminf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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