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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磷矿石出口设“门槛”
2008年40期 发行日期:2008-12-01
2009年磷矿石出口设“门槛”
  本刊讯  为加强对我国磷矿石出口的规范管理,商务部于10月15日发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企业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该《标准》所涉及的商品税号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
项下的所有磷矿石品种。
  《标准》规定磷矿石出口生产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2006~2008年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
到2万t以上;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建设有
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t/a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2008~2010年签有1年以上长期供货合同。
  对磷矿石出口流通企业设定的资质条件为:2006~2008年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万t以上;须从经政府有关
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t/a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标准》还规定,国家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磷矿石出口资质条件申请过程中存在各类违
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行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其出口资格。国家还将根据磷矿行业发展
情况对有关磷矿石出口企业资质申领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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