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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石化解读
2008年35期 发行日期:2008-12-01
作者:宫艳玲
视点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石化解读
□  本刊记者 宫艳玲
    2008年8月29日,经过近三年讨论和修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
这套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令成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动机。本刊选取《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与石化
行业、企业息息相关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和简要分析。

循环经济“减量化”为先
  《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中定义: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
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其中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
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资源化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
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循环经济资深专家、清华大学教授金涌院士曾经表示,在循环经济发展中是将“减量化”放在首位的,即减少
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量,从源头节约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我国主要能源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
平均水平的一半,其中原油仅为8%、天然气占4.1%,水为25%,储量最多的煤也只占到86%,加之高耗能产品的无
序发展,加剧了资源的不足。因此,在源头上进行减量化控制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

能耗、水耗大户将受重点监管
  《促进法》规定,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
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将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制度。石油和化工行业每年消耗各种能源折标准煤超过
2.5亿t,约占全国耗能总量的16%,其中,氮肥、纯碱、烧碱、电石、黄磷等五大高耗能产业能耗更占到行业总
能耗的60%。这些能耗、水耗大户将受到国家的重点监管。

鼓励、限制和淘汰目录引导产业方向
  《促进法》规定,将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对列入淘汰名录的技
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将禁止生产、使用、进口和销售。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对石油和化工行业的目录式管理的确
有所增强。2008年年初,国家就公布了第一批“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包括化工、农药、涂料、
有机砷类的141种“双高”产品列入其中,成为国家制订税收及产业政策的指导性目录;5月,国家重点节能技术
推广目录发布,包括新型变换气制碱、氨合成回路分子筛节能、大中型硫酸装置低温位热能回收在内的9个行业共
50项节能技术对全国的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8月1日,国家实施了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围绕产品、技
术等的目录式管理,各项相关税收、产业政策的制订更加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并切实指导着石化行业发展和产业
结构调整的方向。

企业节水、节油要求更加严格
  针对我国水资源、油气资源日益紧张和存在大量浪费的情况,《促进法》规定,企业有责任采用节水技术、工
艺和设备,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为新扩建项目配套节水设施。同时,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属等
重点行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由此可见,高油价和对进口原油的过度依赖,迫使企业注重能源消费结构的
转变,国家也正在逐步倡导能源多元化。

矿产开发严格准入 综合利用势在必行
  多年来我国矿产开发产业集中度低,资源浪费严重,“采富弃贫”屡见不鲜,目前磷、硫、钾等化学矿产资源
的短缺已成为制约化肥、化工乃至农业发展的“瓶颈”。因此,《促进法》明确规定,将严格采矿许可准入制度,对
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进
行审核,审查不合格的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要求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
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废物、废水、余热综合利用亟需加强
  《促进法》要求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余热、余压等工业废物、
能量进行综合利用;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石油和化工行业是“三废”排放高、能源耗费严重的行业,当前每年排放工业废水超过30
多亿t,工业废气1.4万亿m3,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8400多万t,分别占全国工业“三废”排放总量的16%、7%
和5%,位居第1、4、5位。因此,“节能减排”已经成为近两年全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大企业也在这方面投入
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在废水利用方面走在了前列,其组织研发的“炼油废水深度处理及回
用研究项目”、“氯碱行业PVC离心母液废水处理及回用项目”在废水利用方面成效显著。

赏罚分明 将设专项资金发展循环经济
  《促进法》承诺国家将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开发、技术及产品推广、重大项目
的实施等;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
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
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同时,如果石油加工、化工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将有可能遭受5~50万元的罚款;矿山开采企业如果未达到相关要求,也将处以罚款
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编者手记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石油和化工行业,是最有条件、最具潜力发展循环经济的产
业之一。随着产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近年来在循环经济方面的进展显著:工业废弃物回收和
再利用逐步开展;节能环保新技术和新工艺不断开发和利用;化工园区在设计规划和项目实施方面开始关注产业链
延伸和资源、能源的循环利用……有理由相信,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全面实施,将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的循
环经济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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