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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磨一剑《反垄断法》生效
2008年30期 发行日期:2008-12-01
作者:朱良伟
视点

二十年磨一剑《反垄断法》生效
□  本刊记者  朱良伟
  石油电力等垄断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能否绝迹?外资“斩首式”并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能否遏
制?行业协会组织下的提价行为能否不再发生?尽管《反垄断法》寄托了大家的厚望,但是实质性的影响可能还需
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

效力还待长期观察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正式生效。《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最早
可追溯到1987年,历时二十载,到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才通过。
商界和法律界对这项期待已久的法律表示了欢迎,认为该法大体上与国际准则一致,应促进公平竞争,但由于其具
体执行还有不确定性,因此该法的效力还有待长期观察。
  ●执法机构没有建立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将实行“二元”执法体制:即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
工作,具体执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来进行,执法机构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
局。
  目前虽然有消息称委员会办公室将设在商务部,但至今反垄断委员会尚未成立,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
工商总局的执法职责也未全部明朗,而机构之间如何协调更是难点。法律界和商界都对《反垄断法》执行可能遭遇
的尴尬境地表示忧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表示,二元制方案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多头执法很容易造成
“有利大家管、无利没人管”。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景洲表示,已有几十家跨国公司向该所咨询《反垄断法》
实施的有关问题,担心之一就在于如何应对三个执法机构的监管。
  ●实施细则尚未出台
  《反垄断法》包括8章57 条,原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但是迄今为止,无一出台。
仅有一个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斯伟江说,由于涉及《反垄断法》的相关细则都没有出来,法律条文可能囿于原则性
太强,易被架空。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勇说,执法机构没有建立也是导致实施细则没有出台的原因。没有一个权责分明的
执法机构,谁去制定相应的执法细则呢?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Stephen Harris表示,这个法律内容广泛,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解读,实施可能
有点麻烦。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主管Thomas Barnett表示,中国政府应适时给予指导。

《反垄断法》条款中的关注焦点
  一、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
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石化和中石油两大集团在成品油市场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其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巴斯夫、威立雅
等跨国巨头频频并购某一领域的龙头企业,是否属垄断行为?虽然有人推测如微软、英特尔等占主要市场份额的巨
头可能成为被告,但是周勇指出,占有大量的市场份额不一定就违反了《反垄断法》,有垄断行为才是违法行为。
  二、反垄断还是保护垄断?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
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
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有业内人士认为,《反垄断法》应该限制行政性垄断、限制政府对市场的控制与干预活动。但是相反,《反垄断
法》除了确认国有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之外,也将成为政府用来干预市场的一件便利工具。周勇表示,对国有垄断
企业的“特别豁免权”也将成为未来的争论焦点,另外,既然出现了可以特别豁免的情况,就更需要详细的实施细
则解释哪些主体哪些行为可以获得这种特权。
  三、在提价频繁的今天,哪些提价行为是违法的?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提价”可能是近期最常见的词汇。从化工原材料生产企业到日化生产企业都纷纷提价。丁二烯、丙烯、二甲
苯等化工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5月初以来丁二烯现货市场价格已经上涨了约1000美元/t。宝洁近日在中国启
动的第二轮提价更是受人关注。剔除成本上涨的因素,不乏人为因素,这些大规模涨价的行为哪些可认定为垄断行
为?“我们可以质疑但不能妄加确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涨价的性质难以界定,有可能只是
由于成本、上游材料上升而造成的正常提价,但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垄断协议从而违反《反垄断法》有关价格协议的
内容。
  四、跨国公司利用关键技术掌控产业核心,《反垄断法》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能对解决该问题有帮助吗?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
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说:《反垄断法》第55条并没有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对立起来,在正当的、
合法的前提下,《反垄断法》应当说是一种保护机制,而不是一种排除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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