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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物流专栏
2009年12期 发行日期:2009-03-31
化工物流专栏
    请问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答:接受担保的范围有:
    1.暂时进出口货物;2.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
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3.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经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4.进出口货物
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5.经
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有: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或有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已经失效的;2.进出
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
规定管理的进出品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李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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