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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法规专栏
2009年30期 发行日期:2009-08-04
化学品法规专栏(93)
    欧盟发布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
   (上接28/29期第5版)
  (3)一般安全要求:目前欧盟对于玩具的通用安全要求是指要考虑到“正常使用”和“按可预见方式使用”
情况下导致的风险,新指令则要求制造商在设计玩具时,应考虑到在“按不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所导致的
风险,以进一步提高玩具安全性。
  (4)卫生要求:新指令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对设计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毛绒玩具,在洗
涤后仍应满足安全要求。
  4. 警告标识和制造商责任
  (1)警告标识  目前玩具指令仅要求玩具必须正确进行警告标识以减少使用中的风险。提案则对现有标识
条款进行了补充,要求在产品上正确标识使用者的限制条件,如最小和最大年龄要求、使用者的能力要求、最
大或最低体重要求,以及是否需要成人监督等。此外,产品在进行销售时必须声明其使用者的最小和最大年龄。
对于警告标识的具体实施细则,欧盟将同各成员国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者合作,出台一份指南文件。
  (2)制造商责任  新指令要求对所提供的产品技术档案中要包括产品的危害分析,即制造商在将玩具投放
市场之前,必须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方面的危害,并评估使用者接触
这些危害的可能性;要按照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评定;在玩具或包装或附带的资料上标注型号、批次
等,以便追踪;进口商或分销商使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3)对进口商和分销商要求  新指令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逐级检查,包括: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
有关要求,如是否有技术档案、是否进行过合格评定程序,需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合格标志,如将进口商名
称打在玩具或包装上,以便联络;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保证在玩具
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等。
  5. 玩具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
  新指令要求根据欧盟(EC)No765/2008法规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及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新指令通过
增加赋予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一些特定的权力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责。
  欧盟新指令在玩具产品的合格评定程序方面与88/378/EEC指令是相同的,没有增加强制第三方认证的内
容,只是要求生产商制定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完)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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