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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四大看点
本刊讯 8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规范
企业经营行为、鼓励连锁集约经营、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
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允许民营资本进入 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
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
围内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得
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经营必须规范,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 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志要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
两年,以备查验。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
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国家鼓励连锁集约经营,扶持区域性交易市场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
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政府加大扶持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
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建设。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严禁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
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
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
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