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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法规专栏
2009年45期 发行日期:2009-11-24
化学品法规专栏(108)
  与修订后即将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是否有很大的调整?
  答: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将有较大调整,因为新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与之前的目录编制思路不同,新目
录是根据GHS的管理思路,参考了欧盟、日本、新西兰这些国家的GHS的分类目录。

  剧毒化学品目录是否将并入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答:不会。剧毒化学品由公安部负责监管。对剧毒品和危化品的监管目的不一样,因此不会将两个目录合
并。但是,可能有部分剧毒品编入调整后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两个目录将进行调整从而良好地衔接起来。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增加了处罚条例: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问负责监管危化品的有几个部门,将由哪个部门来进行处罚?
  答:这是行政执法的问题。危化品有几个监管部门,但是各部门职责明确,例如生产经营由安监部门负责,
运输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公共安全由公安部负责,产品质量由质检部门负责,环境影响由环保部监管,营业执
照由工商部负责,毒性则由卫生部门监管。在执法上,各部门将根据职责范围进行执法,不可能出现多个部门
对某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处罚的情况。

  处罚条例中提到“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度如何把握?
  答:我们正在制定自由裁量办法,并在各个省市征求意见。总体来说将根据危害程度、企业规模、是否改
正等来确定处罚金额,同时考虑企业的承受水平,原则是合理、公平和公正。

  如果企业对处罚不认可,可以走什么途径?
  答:两个途径:复议或行政诉讼。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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