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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2009年45期 发行日期:2009-11-24
商务部对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本刊讯  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
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
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57号公告、2008年第3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
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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