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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关注物质(SVHC)筛查 扫平对欧出口贸易壁垒
2009年50期 发行日期:2009-12-30
作者:徐雅青 何燕 葛晓军
高关注物质(SVHC)筛查 扫平对欧出口贸易壁垒
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化学品HSE事业部   徐雅青 何燕 葛晓军
一、 SVHC基本情况介绍
  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为目标,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REACH
法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对高关注物质(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实施授
权规定,并将于2011年开始要求企业对物品中含有的SVHC进行通报。这意味着随着REACH法规实施的日渐深入和
体系的日趋完善,对进军欧盟市场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REACH法规中的SVHC物质和欧盟授权程序的
进展进行简单介绍,并据此为企业尤其是国内企业提出应对之策。
    1、什么是SVHC物质?
  SVHC物质包括:根据(EC) No 1272/2008,即GLP法规,符合第1a和1b类的致癌、致畸、具生殖毒性的物质
(CMR);根据附件XIII规定的标准属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PBT)和属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
质(vPvB);具有内分泌干扰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前面标准
的物质,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会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
  这些物质将被陆续列入附件XIV中,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会对每种物质做出授权规定,规定禁止投放市场
或禁止使用的起始日期(即:日落之日sunset date)等过渡性安排。与之有关的公司除非获得授权,在此日期之
后将不得投放在欧盟市场或使用。
    2、欧盟授权程序进展如何?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根据各利益相关方、成员国等意见,于2008年6月30日公布的第一批鉴定SVHC物质的清单,
并于2008年10月28日最终公布了第一批SVHC候选名单,共包括15种物质,具体信息如表1所示:
2009年6月1日欧盟公布了首批授权名单,共7种物质。并对这几种优先物质规定了最终建议(final
recommendation),这7种物质是:二甲苯麝香、4,4'- 二氨基二苯甲烷(MDA)、C10-13 氯代烃(短链氯化石蜡)、六
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建议
内容包括:优先的理由、列入附件XIV的理由(物质识别、物质特征、过渡性安排、某些用途的复审周期、免除授
权的用途、对于PPORD的免除授权申请情况)。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根据各利益相关方、成员国等意见,于2009年8月31日公布的第二批鉴定SVHC物质的清单,
请公众在10月15日前以英文形式就关于该物质的SVHC分类、用途、暴露、替代物、风险等信息提出意见。因此,
随着SVHC物质越来越多,对企业要求也将越来越严格。
表1  2008年10月28日最终公布的第一批SVHC候选名单
物质名称                             SVHC分类
氯化钴                                CMR
重铬酸钠二水合物                    CMR
五氧化砷                            CMR
三氧化二砷                            CMR
酸式砷酸铅                            CMR
三乙基砷酸酯                        CMR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MR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CMR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CMR
4,4'- 二氨基二苯甲烷(MDA)            CMR
蒽                                    PBT
三丁基氧化锡                        PBT
六溴环十二烷(HBCDD)                    PBT
C10-13 氯代烃(短链氯化石蜡)            PBT
二甲苯麝香                            vPvB
  版面所限,欲查询第一批SVHC候选物质详细列表和第二批鉴定SVHC物质清单(英文)请访问
www.chemnews.com.cn
  二、 供应链企业的法律义务
  1.供应商的法律义务:
  1)物品:
  列入候选清单后: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时,欧盟范围内此类物品的供应商必须向
顾客提供其可获取的充足信息;或者,在收到消费者要求的45天内向其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这类信息应保证物
品的安全使用,且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2011年后: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进行通报。在2010年12月1日前列入候选清单的,需在2011年6月1日前提交通报;2010年12月1日后列入清
单的,需在列入后6个月内提交通报。
  但是,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免于通报:
  a)当某物品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和处理过程中能排除人类和环境的暴露时,不需要进行通报,但需要向其下游提供
适当的说明;b)当该物质已经在本供应链其他环节或其他供应链被注册过,也不需要进行通报。
  通报的信息应包括:
  (a)供应商信息;(b)如果有注册号,提供注册号;(c)物质特征:物质标示和名称、分子式和结构式相关信息、
物质纯度、杂质种类、主要杂质的百分比、所有添加剂的种类和数量级;(d)物质分类;(e)物品中物质的用途和
物品用途的简述;(f)物质的吨数范围,如1~10t、10~100t等
  2)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后,欧盟范围内的供应商需提供安全数据表(SDS)。
  3)配制品:未被定为危害级的配制品,如果非气体类配制品中含有候选清单上所列物质的至少一种,而且每种
物质的浓度大于等于重量的0.1%,气体类配制品大于等于体积的0.2%,则其供应商在货品接收方提出要求的情况
下,必须提供安全数据表(SDS)。
  2.下游用户的法律责任
  作为使用SVHC的下游用户来说,其只能使用获得授权的物质(可以自己申请),在该物质首次供应3个月内通
知化学品管理局,管理局建立并更新该记录,并准予各成员国主管部门获取这一记录。
  三、 国内企业该如何应对
  随着REACH注册过程的日渐深入,为了避免再次由于SVHC的限制要求而引起的相关贸易额的损失,国内外各化
工、化学品生产商和贸易商已经纷纷将此项内容纳入到日常工作中来。除了积极地向其供应商要求提供其所供应的
产品中SVHC物质的基本信息及具体含量﹐更有大客户直接将这些物质列入其产品中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中。
  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权威法规事务专家分析,由于目前SVHC物质测试的费用不菲,可能将导致供应链各环节
的产品测试成本激增;由于缺乏科学及经济之手段来对产品中SVHC物质进行评估或鉴定,往往令供应商摸不着头脑,
无从下手。
  鉴于目前中国进口欧盟市场的产品主要优势是价格,直接进行SVHC的授权申请必将导致成本的大幅增加,建议
国内企业通过筛查SVHC物质,检测其含量,如不能进行免于通报,最优化的策略是找出替代方案,从而规避由此导
致的贸易风险。
    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化学品风险评估与实验基地)按照ISO/IEC 17025认可准则
运行,通过了省级《计量认证》(证书号:2006240073K)。能进行CNAS认可的项目,覆盖了新化学物质理化性质检
测项目22项,生态毒理11项 。曾承担国家支撑计划项目,进行了邻苯二甲酸酯类迁移量检测方法研究与食品接触
材料无毒安全性与风险评估;并多次参与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如与瑞典Chalmers和Coteborg大学开展大气环境研
究、与日本国家化学研究所开展环境砷的研究、与美国Cincinnati和Florida大学开展大气环境污染的研究等。被
铁道部认定为铁路运输新品名危险性鉴定单位。研究中心拥有多种检测设备能对高关注物质进行测试,如:透射电
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傅立叶红外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
紫外分光光度计、原子力显微镜、热重-差热分析仪、表面及孔隙度分析仪、扫描电子显微镜、红外碳硫分析仪、激
光粒度分析仪、材料万能试验机、测色仪、维卡软化点测定仪、冲击试验机、硬度计等。能对各种形态的物品及所
关注物质进行微量分析,从而对高关注物质进行筛查,并测定其含量。为企业扫平贸易壁垒,为其在欧盟市场的开
发和拓展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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