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法规专栏(114)
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的生产、购买和使用
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15日公布的《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公告中规定:
1、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企业必须对生产过程中
副产的四氯化碳进行销毁或采取其他环境无害化处置措施,确保四氯化碳产量为零;
2、自2010年1月1日起,除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四氯化碳;
3、自2011年1月1日起,除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外,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四氯化碳;
4、凡生产、购买或使用四氯化碳用于非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料用途和特殊用途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关
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要求,向环境
保护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购买或使用;
5、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相关单位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
反上述规定的单位,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虽然《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比《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
年)、《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要早10多天,但四氯化碳没有
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里,只列入了
《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海关商品编号2903140010,货物名称:非用于清洗剂的四氯化碳)。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