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苯二甲酸反倾销初裁确定健康发展需审视全局
本刊讯(记者 李舜) 2月2日,商务部发布进口对苯二甲酸(税则号:29173611和29173619)反倾销初裁
公告,认定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对苯二甲酸存在倾销行为,国内对苯二甲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
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0年2月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
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各公司保证金比率见表1。
编辑点评
对苯二甲酸(PTA)是聚酯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PTA产能产量进入了快速上升时期,
2009年总产能达到1476万t/a,连续多年保持世界最大生产国的地位。虽然我国对于进口PTA的依赖程度一直在
降低,但年进口量却一直保持在500万t以上。据统计,2009年我国PTA(精对苯二甲酸)进口总量约为508万t;
QTA(其他对苯二甲酸)进口总量约为118万t。
此次反倾销申诉由绍兴远东(原华联三鑫)、厦门翔鹭与浙江逸盛3家企业提起,为了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企
业自身利益主动出击,可以说打了一个漂亮仗,但产业的健康发展还有赖于对全局的把控。由于国内PX自给率较
低且大部分自用,PX的定价权仍掌握在少数国际巨头手中,每当原油价格出现波动,价格风险总能越过上游,直
接转嫁到国内PTA生产企业身上。上游PX依靠强势地位直接攫取了PTA企业利益,这种矛盾若不得到缓解,PTA
企业的产能就无法得到有效释放,进口量居高不下的状况就无法真正改变。此外,频频传出的PTA贸易商套现传闻,
也给国内产业的“伤疤”上不断撒盐。贸易商利用信用证承兑时间的空隙,大量进口国外产品,迅速在市场上卖出
套取现金,借此达到“短期贷款”的目的,这无疑成为产业发展的一剂毒药。因此解决PTA产业存在的问题不能只
是一厢情愿,需要包括宏观调控、金融监管以及下游化纤产业在内的各方面共同配合,而反倾销或许只是一个开始。
表1 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晓星 2.7%
2.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3.4%
3. SK油化株式会社 3.5%
4. 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4.2%
5. KP化学公司 2.9%
6. 泰光产业(株) 2.4%
7. 其他韩国公司 11.2%
泰国公司 1. Indorama石化有限公司 18.9%
2. Siam 三井PTA有限公司 12.2%
3. TPT石化大众有限公司 18.5%
4. 其他泰国公司 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