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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
2010年17期 发行日期:2010-06-02
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
  4月19日,国家环保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
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将适用本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并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国家逐步削减并
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
物质。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并对消
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本条例主要包括总则,生产、销售和使用,进出口,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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