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本刊讯 4月22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
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详见表1)。
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反倾销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
调查,并于2009年10月19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国内
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照)
表1 裁定公司名称和倾销幅度
公司 倾销幅度 公司 倾销幅度
巴斯夫美国公司 29.3% 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 5.9%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36.2% 其他俄罗斯公司 23.9%
其他美国公司 96.5%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4.0%
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9.7%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4.3%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8.0% 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2%
道默有限公司 8.2% 华隆股份有限公司 4.2%
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 8.2% 中国石油化学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4.2%
巴斯夫欧洲公司 8.2% 太阳尼龙股份有限公司 4.2%
其他欧盟公司 23.9% 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4.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