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法规专栏(134)
欧盟委员会就生物燃料通过新决议
欧盟委员会6月10号通过关于生物燃料的一系列环保要求,以帮助产业界和成员国执行可再生能源指令:
须证明生物能源的可持续性:欧盟委员会鼓励产业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建立证明生物能源可持续的“自愿
框架”,并解释获得欧盟认可的标准。其中一个主要的标准是必须通过从作物种植到加工贸易,直到进入加油站
整个产品链条的独立审计;
保护自然环境:生物能源的原料不能来源于热带雨林或其他森林的砍伐,不能影响湿地等自然环境,并解释
了如何评估。同时强调从森林到棕榈油炼油厂不符合可持续性的要求;
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成员国应达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计算温室气体节省量以达到各成员国要求,解释
了如何计算排放量。确定了生物燃料的环保标准,生物能源与化石能源相比要至少能节省35%的温室气体排放,
并到2017年降低50%,到2018年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60%。
这是解释可再生能源指令指南文件的一部分,从2010年12月生效。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生物
能源才能进口到欧盟市场,但是只有满足以上条件的生物燃料才能计入成员国的生物能源发展目标,也只有满足
以上要求的生物能源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制冷剂为满足欧盟新要求须尽快更新换代
欧盟2006/40/EC法案中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在欧盟成员国上市的新车,所使用的汽车空调制冷剂GWP
(全球变暖潜能值)不能超过150(制冷剂造成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150倍)。目前我国普遍使用的制冷剂
R134a的GWP为1300,这和欧盟的要求差距较大。国际汽车空调行业在过去几年中提出大力推广符合这一规定的
几种新型制冷剂,其中包括二氧化碳、R152a、HFO1234yf等。新型制冷剂在中国一些企业推广十分缓慢,这种现
象值得警惕。
(栏目编辑: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朱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