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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危险废物经营实施许可证管理
2004年23期 发行日期:2010-08-16
我国对危险废物经营实施许可证管理
    本刊讯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
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5月30日,第408号国务院令颁布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
发:①年焚烧1万t以上危险废物的;②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
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③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
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另外,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其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
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
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
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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