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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产业沿海“遍地开花”布局需谨慎——大连油管爆炸事故引发的反思
2010年32期 发行日期:2010-08-18
作者:任云峰
视点

石化产业沿海“遍地开花”布局需谨慎
——大连油管爆炸事故引发的反思
□   本刊记者  任云峰
石化项目纷纷“赶海”
    大型石化项目近年来一直是各地招商引资竞相争夺的“香饽饽”。从2005年开始,我国沿海地区就刮起了“大
石化风”,目前一条沿海石化产业带雏形初具。从渤海湾的大连到北部湾的北海,千万吨级炼油、百万吨级乙烯等
大型石化项目竞相上马或准备上马;大大小小的石化工业园区更是在沿海遍地开花,规划面积都以平方公里计;各
大石化企业也是相机而动,争相到沿海港口附近“跑马圈地”。
    石化产业不断向沿海挺进,且沿海各省市都壮志饱满,石化产业发展目标动辄便定位为“中国最大”、“世界级”。
在中国1.8万公里海岸线上,已经布满了石化基地和企业。目前,我国石化项目从大连、营口、天津、青岛、上海、
连云港、宁波、福建,到广东的惠州、茂名、湛江,再到广西北海都有炼油厂,遍布黄海、渤海和南海。
    以大连为例,仅石化工业园区就有双岛湾石化工业区、大孤山半岛石化区、松木岛化工园区、长兴岛精细化工
区等。目前大连开发区已有西太平洋石化、齐化化工、逸盛大化石化、福佳大化等规模以上石油化工企业38家。
    诚然,石化产业沿海集中是优化石化产业布局的举措之一。在2009年公布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之一《石化产
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1年)》中就曾提出,要优化产业布局,趋势就是向沿海集中。有专家也指出,中国要
摆脱原有的发展模式,重化工业布局沿海已经是大势所趋。但问题是沿海省市地区无论是否具备条件都在发展重化
工业,一窝蜂上项目的冲动比较明显。

沿海布局风险较大
    目前我国柴油、汽油非常紧张,在新能源替代无法规模化利用的阶段,国家还是需要兴建石化项目,并且我国
石化企业布局在东部沿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运输方便;二是海域的环境容量相对较大。近10年来,我国从一个
石油纯输出国到一个石油纯进口国,大量石油从海路输运。由于石油输运和储藏方便、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需要和企
业成本降低等原因,石油化工产业也大多设在了沿海地区,但沿海布局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慎之又慎。
    首先是环境安全问题。重化工业是大运量、大吞吐量、高耗能的工业项目,生产排放的“三废”较多,是对环
境影响最大的工业部门之一,其上下游产业也大多是能源和原材料消费大户,发展沿海重化工业所面临的首要难题
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可持续发展,但目前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一些地方不顾资源环境条件,争相加
速新建、扩建石化化工区,个别地方密布着大大小小的石化化工区和危险化学品码头、港区。
    其次是合理规划问题。我国石化产业集约化程度较低,遍地开花,这使得生产运输过程中环境事故概率大大增
加,放大了对生态环境的威胁。一旦未来发生战争或恐怖袭击,遍地开花的石化项目将成为无数个“地雷”。国外
石化产业的布局与我国有很大不同,如在美国,石化产业主要分布在德克萨斯州,以休斯敦为中心,沿着墨西哥湾
200公里的海岸线集中布局;在欧洲,石化产业主要分布在荷兰鹿特丹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在亚洲,新加坡的石
化产业集中在廊裕布局,韩国的石化产业集中布局在釜山……在国际上先进的石化布局大多以集中方式为主,以便
于污染集中治理
    再次是危机预警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在渤海、东海等海域进行海上石油开采和勘探工作,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
制却没跟上。我国沿海有很多港口,都建设有大型的石油贮存码头,如这次发生爆炸的大连新港石油码头,以及青
岛黄岛石油码头、日照岚山黄海石油码头、上海浦东石油码头、广东等港口的石油码头。这些石油设施,一旦出现
突发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反思宜早不宜迟
    目前,对大连爆炸事故的处理已经结束,但对我国石化产业布局的反思还将继续深入。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亟需从几个方面做好预案:
    1.加强整体规划,建立有效的物理空间隔离设施  
    结合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确定哪些地区是重点发展地区,哪些地区是优化发展地区,哪些地区是严格保护地区。
在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基础上,对石化产业实行集中布局、污染集中治理。此次大连油管爆炸事故凸显出资源使用的
不科学——航道、港池和码头使用海洋空间资源是必须的,而大量罐区及其加工厂区都安置在邻近码头则是不必要
的,不仅提高了风险等级,还会对邻近的海域产生重大、长久的污染灾难隐患。此外,还应在高风险企业密集区域
提高各罐区、厂区之间的安全距离标准和设计要求,建立有效的物理空间隔离设施。
    2.加强应急机制和设施建设  
    对于沿海的石化产业而言,目前最大的污染风险来自溢油。我国目前海上各种溢油事故每年约发生500起。本
次大连输油管爆炸事故引发的大面积海上溢油,凸显了溢油应急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因为缺少消油剂和吸油毡,
只能使用草帘子吸附,甚至用上了瓢舀等手工方式,清污手段比较原始。鉴于本次事故的沉重教训,据悉交通部计
划在大连、宁波和珠江口建设3个国家级大型溢油应急设备库,据称可对抗1000t的船舶溢油。事实上,早在2007
年4月通过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2005-2020)》中,建设国家级大型溢油应急设备库就
已提上日程,只是迟迟未付诸行动。
    3.加强海洋的生态补偿立法工作  
    目前,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
国内也制定了多部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如《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虽然
有如此多海洋保护方面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却出现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难、处罚难、追究难等问题,这使海洋
生态保护面临诸多困境。如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排除损害、消除污染、赔偿损
失,而且还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家海洋局来代表政府对污染破坏者进行索赔,但在实施中对损害标准
的认定仍然缺乏细则。因此还应继续加快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加大补偿力度,以此抑制恶性污染
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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