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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开征询《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意见
2010年37期 发行日期:2010-09-25
作者:海纳
环境保护部公开征询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意见
   本刊讯  9月14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为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
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部近日将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
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
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
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
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
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海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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