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出炉
本刊讯 商务部12月23日发布公告,公布对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公告称,原产于印度尼西亚、
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12月24日起的五年。
此前商务部于2010年10月25日曾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
甲醇存在倾销,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业界有关人士认为,此举对于缓和国内甲醇过剩局面,
保护相关企业利益将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从反倾销调查立案以来,我国甲醇进口量已明显下降,但同时国
内企业不应完全依赖反倾销措施,而应更加积极地调整产业结构、延长下游产业链、加快技术进步并降低成本,
才能够实际扭转不利局面。(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