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化工信息杂志
新化学物质申报 开出首张罚单——亨斯迈环境违法事件对化工企业的警示
2011年10期 发行日期:2011-03-15
新化学物质申报  开出首张罚单
——亨斯迈环境违法事件对化工企业的警示
  事件回放
  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从2010年10月15日施行之后开出了首张罚单。
环境保护部在2011年2月9日,公布了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书:亨斯迈纺织染化(中国)有限公司、亨斯迈纺织染化
(青岛)有限公司、亨斯迈(泰国)有限公司、亨斯迈(新加坡)私营有限公司、亨斯迈化工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亨斯迈先进材料(香港)有限公司这6家公司在联合申报新化学物质“重氮化的萘二磺酸钠盐与4-氨基-5-羟
基-2,7-萘二磺基-2-〔(3-氨苯基)磺酰基〕乙基硫酸氢盐和2,4,6,-三氯-1,3,5-三嗪钠盐的反应产物”过程中提供
虚假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分别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回应:
  完善程序 加强监管
  亨斯迈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通用化学品及精细化学品的全球制造商及营销商,为多种全球性产业提供基础产品,
包括化学品、塑料、汽车、航空、鞋类、油漆和涂料等。作为一个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在新化学物质的申报中居然
提供虚假报告令人瞠目,亨斯迈在此后的回应中表示:“在此次环境违法事件中,这6家公司中仅有一家提交了虚假
报告。这是一次独立的事件,在亨斯迈经营史上首次发生此类事件。而此次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未能严格遵守中国的
化学品登记程序。亨斯迈为此事件承担相关责任,并对此过失深表抱歉。”
  此次环境违法事件发生后,亨斯迈表示“我们将尽全力确保修正措施切实落实到位,保证今后我们的工作能达
到对本地法律法规的完全遵守。此次事件不会影响亨斯迈在中国的新化学物质申报。” 在研发领域,亨斯迈的主要
精力放在研发如何利用亚洲和其他地区的现有原材料开发配方产品上,新化学物质的开发并非研发重点。2008年亨
斯迈的新研发中心在上海正式投入运营,未来5年该公司的技术人员将增加3倍。
  亨斯迈在回应中说:“事件发生后,亨斯迈意识到必须更进一步完善化学物质的注册程序。因此,我们紧密地配
合环保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并且在公司内部做了一次彻底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台了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
保今后我们的工作能达到对本地法律法规的完全遵守。”据业内人士透露,事件发生后,亨斯迈确有动作,该公司
EHS部门的负责人有新人到位,该公司还积极接洽了新化学物质申报领域的专业机构。
  亨斯迈强调,作为领先的化工企业,亨斯迈注重从源头上对化学品统一监管,尤其是从整条供应链上对产品的
管理体现责任关怀。对于处于各生命周期阶段中的产品,亨斯迈与客户、供应商以及其他供应链的环节一起紧密合
作,从原材料采购、到制造和使用、直至最终处理都实施周密的监管和积极的评估。
  启示:谨慎选择代理机构
  尽管该环境违法一案已审查终结,亨斯迈也已经明确表示接受处罚,但该案给所有化工企业留下的启示却是不
容忽视的。
  该事件究其原因是亨斯迈在新化学物质申报过程中提交了虚假报告。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新化学物质申报所
提供的数据应为“全部已知信息”,并符合如实性、可靠性、科学性、相关性的原则。据业内人士介绍,公司可以自
己申报,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代理人是指受境外申报人委托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机构,需要满足“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注册的法人机构,有熟悉新化学物质申报的工作人员,有能力履行《办法》规定的登记证持
有人的责任和义务”等条件。
  新化学物质在申报中需要的实验数据需联系《办法》认可的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企业决不能为了节省实验
需耗费的时间或节省实验费用伪造实验报告,牺牲宝贵的诚信。企业应安排好新产品研发和市场投放的日程,提前
安排新化学物质实验,以免延误产品的市场投放。
  众多化工企业选择代理机构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以及在长期合作中如何对委托代理机构
或者试验检测的承包商进行定期核查是顺利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重要环节。如果由于选择代理机构的失误,被扣
上 “缺乏诚信”的帽子得不偿失。
  对代理机构而言,职业道德远胜于金钱、名利。在亨斯迈受罚事件中,代理机构亦难辞其咎。对代理机构的管
理同时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的配合。例如在欧盟REACH法规注册中,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曾经公告REACH注册的代理人
(OR,即唯一代表人)黑名单。2010年3月,欧洲知名化工媒体Chemical Watch曝光了一家荷兰OR未通过荷兰主
管当局初次审查的新闻,主管当局设定了一定的期限给予其整改,若整改未通过将面临每天5~10万欧元的罚单。
同年10月,Chemical Watch又报道了一家来自中国的OR被荷兰主管当局查处的新闻,荷兰主管当局确认其OR为
中国境内一家大型分销商的子公司〔而在REACH法规里明确规定,不允许分销商(无论是欧盟还是非欧盟的注册公
司)履行唯一代表职责〕,荷兰主管当局已经要求荷兰检察官向荷兰法院公诉其违法行为。借鉴REACH注册的经验,
建议有关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标准,监管这种“代理人的投机行为”,还原一个诚信和谐的工作环境。
  在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中,亨斯迈事件对业界的警示有三:一是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诚信培训,并从管理制度
上控制不诚信行为;二是新的《办法》下的代理机构要吸取教训,对委托人进行诚信评估;三是境外企业在选择代
理人时一定要慎重,尽量选择专业技术强、诚信度高、口碑好的机构。   (本刊记者 朱良伟  周倚帆)
当前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