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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令牌连发化学品治理尚缺“主治医师”
2011年38期 发行日期:2011-09-27
作者:任云峰
监管令牌连发化学品治理尚缺“主治医师”
□  本刊记者  任云峰

    “大连PX事件”、“康菲石油污染事件”、“云南铬渣事件”、……几个月来一连串频发的化工安全及环境污染
事件,即使我们这些长期关注石化产业发展的专业媒体都要“hold”不住了。万众瞩目之下,政府部门不断加大
监管力度,化工行业再次成为了“风暴眼”。

多道监管金牌落地  “复方药”共医“化学品”
  9月15日,环保部宣布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检查,同时停止受理在工业园区外新建、
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各类申请;9月20日,环保部下发《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和《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年底未完成新生铬渣整治的企业将一律停产,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危险废物与化学品企业也将被取缔;9月22日上午,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在“第七届环境
与发展论坛”上表示,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是“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目前已经完成了对化工企业
的第一批检查。
  环保部的一系列举动都源于近期频发的化工污染抬头事件。根据了解,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环保部
接报的危险品引发的突发事件达239起。2010年环保部对沿江沿河化工企业进行了大排查,排查结果显示,在
18000多家化工企业中,排查出存在问题的企业达3607家;在43510家化工企业中,存在环境风险的占了81.3%;
地处大江大河沿岸、人口集中区以及饮用水源地上游等环境敏感区的化工企业占了86.2%。
  同时,国家安监总局也将目光重点盯紧了化工行业:今年3月份颁布了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
月20日,国家安监总局同时就《氨气安全规程》、《纯碱生产企业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细
则》、《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方法应用指南》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5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9月6日对外正式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等;9月21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
通知。
  多道监管令牌连续发出,给处于环保风暴之中化工行业带来了压力,也带来了动力。

沉疴非一日攒成  顽疾亟需“主治医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国化工环保安全方面存在的陈疾久矣,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缺少一部针
对工业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问题进行规范的综合性环境管理基本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条例。而且,我国在工业化学
品环境管理法规及其相应管理制度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异:
    (一)新化学物质管理上的差距 我国从2003年10月才开始施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制度,2010年1月根
据形势发展进行了修订,尚处于试行阶段,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完善之处。由于环保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
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低,执行力度也不尽人意。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实施情况也与发达国家
存在不小差距。
    (二)现有化学物质管理上的差距  鉴于化学品安全立法颁布以前绝大部分现有化学物质固有危险性没有进
行过测试评价,难于准确地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安全管理。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优先化学品的测试评价制度,即对
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有害影响的化学品,被主管当局列入优先名单进行测试评价,以确定是否需
要采取的管制行动的化学品。但我国没有建立优先化学品测试评价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中
对具有潜在健康和环境风险的化学品的筛选、风险评价也缺少明确的立法规定。中国只是对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和鹿特丹公约等监控名单上的化学品建立了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淘汰制度。因而,国家主管部门难于对引起
高度关注的危险化学品适时采取禁止生产和使用或严格限制使用对策。一些国际上引起高度关注的危险化学品可
能由国外向国内转移,将导致我国化学品安全和环境风险显著增大。
    (三)重大环境危险源报告和预案制度-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差距  我国危险化学品种类只包括爆炸品、易燃
液体、易燃液体等8类危险物质,未包括致癌物质和环境危险物质;除了标准的控制名单上列出的物质之外,缺
少其他危险源的类别标准,无法识别特定名单之外的其他重大危险源物质。由于许多引起国际关注的致癌物质和
危害环境化学物质未列入国家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也没有建立重大环境危险源报告和应急预案制度,不能保证
危害环境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有效实施。
   (四)污染物释放和转移登记制度及控制极危险物质排放上的差距  自1992年起,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排
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但只针对国家确定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12种污染物(COD、石油类、氰化物、苯酚
类、砷、汞、镉、六价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的排放情况,但对其他化学污染物质
未列入申报登记范围。排污申报登记获得的信息主要通过环保部定期发布的《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形式公布。但
中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没有建立PRTR(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现行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与国际通行的PRTR
制度有较大差异。由于不能掌握和公布引起高度健康和环境关注的危害环境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和污染
防治信息,化学品环境管理在国家污染防治法规和管理政策上得不到充分体现。
    (五)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管理的差距  发达国家普遍建立并完善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
签和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等公示制度。但中国化学品危险性分类主要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中危险货物分类确定,但其中提出的具有其他健康危险性以及环境危险性的化学品在我国没有被列入危险化学品
范畴。对于国际上引起高度关注的具有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以及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危害环境
化学品没有或很少作为安全管理的对象。我国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也是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
书》中危险货物一览表确定的,其涵盖的危险化学物质只有3700多种,迫切需要根据联合国GHS分类标准,修
改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范围。
    即使困难重重,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次“病人”这次真是要被推进手术室了,“医生”是要动真格的了。对
此,我们既存希望也存忧虑,希望这次的治理能有切实的“疗效”,忧虑这次还是“打个点滴,送回家里,保守
治疗”。其中我们最关注的还是,国家能否尽早确定出“主治医师”,毕竟多头监管对化工品的安全环保收效将会
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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