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原油天然气税率将调
本刊讯 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做出修改,在现有资源
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这意味着石油、天然气
按5%从价定率征收试点正式结束,将通过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成为法定计税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公告没有提及适
用税率最后是否定为5%,但根据此前财政部的想法,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初期适用5%,再择机提高至10%。
据悉,财税部门拟订的资源税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建立税收增长与资源涨价同步的机制,同时提高资源税税
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改革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现行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二是提
高资源税税负;三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2010年6月1日,国务院率先在新疆启动资源税改革试点,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
计征”,税率为5%。同年12月1日,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
部省区。以新疆为例,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大力推动了新疆税收收入的增加,自2010年,新疆自治区共
计征收资源税32.4676亿元,较2009年增加了20.1亿元。(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