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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公布
2011年40期 发行日期:2011-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公布
   本刊讯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从11月1日起全面施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也一并修改施行。资源税改革,在我国已经酝酿多年,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施行意味着这一在我国已试点
一年多的改革将向全国推开,将对我国的相关领域产生影响。
    新修订的资源税税目税率如下:原油按销售额的5%~10%征收;天然气税率为销售额的5%~10%。焦煤每吨8~
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
者每克拉0.5~20元;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
30元;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
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开采或
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
资源税。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
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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