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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公布违规处罚力度加重
2012年28期 发行日期:2012-07-17
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公布
违规处罚力度加重
    本刊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月11日发布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与2002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加重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而2002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处罚限度最高为3万元。
    此外,新《办法》细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登记企业的责任,由原《办法》的5章25条扩展为7章34条,将“登记企业的职责”单列成章,并增设“监督管理”章节。
    新《办法》将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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