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轮胎利用准入条件出台
本刊讯 8月20日,工信部发布《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和《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
根据《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万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在能耗方面,废轮胎加工再生橡胶综合能耗低于850千瓦时/吨;废轮胎加工橡胶粉综合能耗低于350千瓦时/吨(40目以上及精细胶粉除外);废轮胎热解加工综合能耗低于300千瓦时/吨。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万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万标准折算条。另外,轮胎翻修过程中不能翻新再制造的废轮胎,应由有资质的废橡胶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对切削打磨下来的橡胶边脚料和橡胶粉必须100%回收。
中橡协废橡胶综合利用分会秘书长曹庆鑫表示,目前,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无序发展问题比较突出,一批小企业经营不规范,脏乱差现象严重,业界一直在呼吁提高准入门槛。两项《准入条件》的出台非常及时,或将淘汰数量占行业60%的作坊式小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优,整个行业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