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塑料加工利用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发布
本刊讯 近日,环保部、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此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规定》称,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防止二次污染;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应当建立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产生的残余垃圾和滤网集中回收处理机制;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经环保核查合格的企业,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