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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被列入汽车产品召回范围
2012年35期 发行日期:2012-09-11
轮胎被列入
汽车产品召回范围
  本刊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新条例召回内容有所扩大,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其中,新条例特别明确将轮胎列入召回范围之内,第26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最高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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