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
本刊讯 工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将名称修改为《铝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并于日前正式发布。
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规范条件》关注布局与规模、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企业等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本次修订着重突出了铝行业结构调整,要求新建项目按《规范条件》进行建设,现有企业采取措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
《规范条件》取消了铝加工相关内容,增加了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相关条件。根据环保部意见,《规范条件》还规定在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同时,《规范条件》将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的起步规模由60万吨以上提高到80万吨及以上。增加了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50万吨以上;禁止建设15万吨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此外,《规范条件》还对生产工艺选择、还增加了“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方面的内容,以及铝锭及最新的冶金级氧化铝和预焙阳极炭块产品质量标准等内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