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须多方“下手”
□ 记者 李海娜
化解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日前国务院发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意见》中提到,产能严重过剩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关联。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要坚决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要精心谋划、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加以推进。
化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突出
虽然在《意见》中,化工行业没有被列入第一批,但可以预期的是,部分高能耗、高排放且产能过剩严重的化工子行业纳入国家严控产能、淘汰落后行动计划是迟早的事情。
“十一五”期间,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规模大幅扩张,产品产能迅速扩大,多数大宗产品产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不少产品由供不应求变为供过于求,供需市场发生根本性转变。受效益刺激、资源驱动等多方面影响,部分行业短期内集中大量投资,出现较为严重的产能过剩问题。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增长放缓,我国经济也进入结构调整时期,国内外需求减速,产能过剩的矛盾更为突出。近年来,一些行业已出现销售疲软、价格下滑、效益锐减甚至全行业亏损的局面。因此,解决产能过剩的矛盾已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资源、技术的大宗石化产品,几乎全部呈现出产能过剩的趋势。初步统计,2012年甲醇开工率仅60%,电石开工率54%,磷肥开工率76%,烧碱开工率72%,钛白粉开工率66%,纯碱开工率81%,其中结构性过剩较为普遍。甚至连部分高端化工材料如有机硅、聚氨酯等也都有过剩的隐忧。
最新数据显示,前三季度,烧碱装置平均利用率在75%左右,纯碱装置平均利用率大约83%;与此对应的是,烧碱(片碱)市场均价同比下跌18.1%,液碱(32%离子膜)跌幅23.1%;纯碱(重灰)同比下跌12.0%,轻灰跌幅14.0%。此外,前三季度,聚氯乙烯装置利用率约61%,甲醇不足60%,其价格也是长期低位徘徊。值得注意的是,化肥、“两碱”、聚氯乙烯等产品市场需求增长明显减缓,且产业链较短、附加值较低,在产能扩张上应尤为谨慎,在化解产能过剩上应有更大力度。
多方下手 解决过剩
针对产能过剩形成的原因,必须从多方面下手,形成合力,才能彻底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1.改革行政考核方式 应尽快改变以GDP增长作为政府领导政绩考核主要依据的形式。区域统筹规划石化产业布局,规范园区建设,减少重复、雷同的产业规划。规范政府招商行为,弱化政府在招商引资、招揽项目中的主导角色。禁止地方政府盲目追求资源就地转化率的行为。
2.控制产能总量 目前,我国氮肥、磷肥、烧碱、聚氯乙烯、甲醇、纯碱、电石等产品产能均已大大超出市场需求量,加上未来几年在建和拟建的项目产能,势必进一步加剧产能过剩的矛盾。因此,国家应严格控制产能总量,“十二五”期间内原则上不再备案这类新建项目。
3.严把项目准入关 通过制定和完善大宗产品的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能耗限额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以及行业准入条件等各项政策,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遏制产能过剩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建立健全石化过剩产能行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
4.加快淘汰落后 采取行政与市场结合的方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对于产能过剩较为突出、落后产能较大的行业,纳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工作方案以及时间表,并按年度分解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差别性电价、水价、气价等,多征收的资金划拨给地方财政,以提高地方政府淘汰落后的积极性,减少地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