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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 环境保护法 》下化工企业改善风险管控的潜在措施
2015年4期 发行日期:2015-01-23
作者:zhoukan2012

 

浅析新《 环境保护法 》下化工企业改善风险管控的潜在措施
□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薛宏
  当前,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环境问题已成为关系到群众健康、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因素。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下称“新法”)正式生效。回顾过去二十五年,1989年12月26日,现行《环境保护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及2014年4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修订草案先后进行了四次审议。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90多部,新《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解决共性问题。
    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的行政强制权,规定企业负责人如违法规定并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违法排污企业不再一罚了之而是连日处罚不封顶,重点污染物排放将在各层面实行总量控制,及8种行为下地方领导应引咎辞职等多项新规。鉴于此, 2014年4月24日一经公布,新法便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11日,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联合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共同就“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这是新法实施后国内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环保案件。1月5日,长沙县法院公开审理“黄兴镇光达村喻德强环境违法案件”,喻德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此案是新法实施后,湖南首例因环境污染而被判刑的案件。面对严格的新法,化工企业在环境风险管控方面仍很大完善空间。
 
新法对化工企业的潜在影响
    在条文上,新《环境保护法》从47条增至70条,新增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在内容上,增加了关于“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规定,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新增条文中,有15条直接提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见附录),另有21条间接涉及企业事业单位。
    对于化工企业,新《环境保护法》的严格之处可以概括为以下主要方面:“区域限批”入法,生态保护责任,环境监察机构有权执法,环评须征求意见,行政强制措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制,废弃物处置要求,环境污染责任险,应急预案备案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信息向社会公开机制,以及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等。
    作为关于如何切实履行新法的探讨,本文提出引进环境污染责任险、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以及提升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等三个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谨供参考。
 
引入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31月21日,环境保护部与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范围为涉重金属企业和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并鼓励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0144月24日,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总体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化工企业事前通过保险机构督促自身技术性检查,对环境风险进行防范,事后分散企业赔付压力,最大程度保障企业权益,减少损失和索赔成本,并及时保护与赔偿受害者权益。投保时,企业可以根据其环境风险水平、事故潜在损害等因素确定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保险合同签订前,企业可以让保险公司按照企业所在行业现有技术指南或参考相关行业指南委托或者自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以便于日后定责定损。投保后,环保部门将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布依法可公开的有利于判断企业环境风险的相关信息,企业则需按照要求建立具体台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一旦发生环境事故,企业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止损,并按照要求向政府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证据资料,以协助事故勘查与定损。
    以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这是国内获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的第一家企业。2008年9月30日,昊华公司在清洗反应釜过程中,因为停电导致氯化氢气体泄漏,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地。企业迅速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通过现场勘查,根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和实际损失情况,与村民达成赔偿协议,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将1.1万元赔款付给了村民。这起牵涉到120多户村民投诉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以快速、妥善解决。
    201412月4日,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一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包括22个省区市的近5000家企业已投保,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行业。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7年至今,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已经超过2.5万家次,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金累计超过600亿元。
  另外,为推动企业积极投保,一些地方政府机构推出了更多吸引政策。按照张家港市环保局的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时可加5分,每年被评为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的“绿色”企业保费会有一定折扣。而在苏州,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分五个等级,等级的高低,将会被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金融机构对企业实施支持贷款、优惠贷款、限制贷款和不予贷款的主要依据。
 
引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的“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研究”课题的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引入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及解决方案,实现达标排放,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委托治理服务”型,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即企业通过签订治理合同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其新建、扩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污染治理费用;另一种是“托管运营服务”型,适用于已建成项目,即企业通过签订托管运营合同委托环境服务公司对已建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维护及升级改造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
    在国际上,第三方治理是工业减排的一种普遍模式。专业化的治理不仅能够积极推动治理成本降低,也可以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投资效率和更加有力的专业提升。近几年,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也开始在国内得到推广,尤其在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领域。一些大型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也尝试着采用该模式,例如上海化工园区委托中法水务处理园区工业废水。截至2014年10月,上海市环保局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上海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服务收入年均增幅达到21%,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产业规模超过50亿元,占全市工业、市政污染治理投入总额近20%。
    201410月8日,上海市政府率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治污双方的责任分配原则。《意见》强调,要坚持强化排污者治污主体责任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责任和连带责任相结合,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委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意见》要求,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进行有效治理;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行政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并依约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此外,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应当进行监督检举。
  从第三方治理效率来看,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显现。以浙江省为例,据该省环保厅不完全统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后,达标排放率可达70%~80%,与污染企业自己运营相比,达标率提高了30%~50%,运营成本节约了10%~20%。 此外,据燕山石化介绍,与法国公司威立雅成立合资公司运作成功之后,燕山石化的污水处理都交给了合资公司,污水处理成本降低了30%,污水回用装置处理能力提升了近70%,污水排放量每年减少1500万吨。
 
提升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
    除引进外部机制防范环境污染风险以外,化工企业应对环境污染挑战最核心的要素还是在于其内部环境风险管理水平。企业对自身和周边环境风险和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资源掌握不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清楚,缺少现场应急预案等,这些欠缺经常是导致无法及时控制污染事故不扩散的原因。
    2011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同年12月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均明确提出了“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等要求。2014年4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按照要求,企业需加强自身污染管控制度建设,强化基层监督管理团队,积极使用清洁技术,认真对待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完成整改措施,完善应急机制,严格预防事故发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制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职工开展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全面构建长效机制。
    一些常见的环境风险识别与管理措施包括:在可能排出环境风险物质的排放口按照物质特性、危害,设置监视、控制措施;采取防止事故排水、污染物等扩散、排出厂界的措施;设置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布置气体泄漏监控预警系统,并掌握提示紧急疏散的手段;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监测;设置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分析、总结同类型企业或类似企业的经验教训;按短期、中期和长期定义整改的项目内容,并分别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涉及因外部因素致使企业不能排除或完善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结束语
    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新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极大地推动了化工行业的生产力。在业内企业普遍提高了经济效益、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因机械故障导致的泄漏污染甚至爆炸等事故频率却逐年上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管理不善引起的环境损害事故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环境风险管理已成为确保企业日常经营稳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面是新法从整体上提出了更加严格环保规定,一面是专业化治理优势显著。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希望上述环境污染责任险、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及企业自身不断提升技术与管理水平作为最根本的内生因素,能够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化工行业整体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大丰收。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
 
附录:
    《环保法》(2014)新增条文中,直接提及企业事业单位权利义务的内容摘录如下。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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