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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固废管理需双管齐下——清晰界定 及时管理
2018年20期 发行日期:2018-10-15
作者:■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副秘书长 李建波

    固体废物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固废法》对各种固体废物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现行《固废法》颁布于1995年,并于2004 年进行了初次修订,2013 年、2015年、2016 年又分别对部分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目前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修订。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固体废物管理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国内石油化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推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努力促进行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8年5月生态环境部启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随着固体废物的治理力度逐步加大,对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规范,现有固体废物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之处也逐渐显现,部分问题甚至已成为石油化工行业的难题。


一般工业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界定问题
   
    依据《固废法》,石油化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物依据其危险特性又可分为一般工业废物和危险工业废物。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业固体废物,其管理要求有极大的不同: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可以依法依规自行贮存、运输、处置;而对于危险固体废物,企业必须将其交给具有对应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或者企业自己取得对应资质后进行处理。因此石油化工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性质属性界定尤为重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国家标准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 5085鉴别标准和GB 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a、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b、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依据上述定义和逻辑,工业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别有两种判别方法:
    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别:如果工业固体废物不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则该工业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如果工业固体废物经过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则该工业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在固体废物的现实管理中,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工业固体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性判别时,对于未在名录中列明的固体废物能否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第8条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是否是所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都属于危险特性“不明确”,需要进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
    二是对于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如何判别其属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对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一律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这显然与《固废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相矛盾。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部分条目分类过于宽泛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编制时主要依据危险废物产生源及所属行业,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致使一些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常被误认为危险废物。宽泛的定义以及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物质不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导致本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物质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导致有限的危废经营许可资质企业的资源更加紧张。
    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是T(毒性)。很显然,并不是所有的树脂、乳胶、胶水/胶和剂不合格品都是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如净水器用离子交换树脂、尿不湿用SAP树脂、可与食品直接接触或医用的乳胶、植物胶合剂等)。

危险废物相关规定中的毒性危险特性含义模糊,缺乏科学性
     
    在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中,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危险性较大,是管控重点。但在危险废物相关的规定中,毒性的危险特性缺乏明确的依据和合理性,给危险废物管理带来极大的操作难度。
    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将所有的危险化学品都列为危险废物,且其危害特性都标注为T(毒性)。而实际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涵盖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其中物理危害16类、健康危害10类、环境危害2类,毒性危害只是健康危害中的小类。
    把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都归为T(毒性),一方面会导致危险废物管理中,危险化学品其他真正的危害被忽视,增加环境风险;另一方面将没有毒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废物都按毒性物质进行管理,增加了成本。例如,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都属于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规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规定本意是要加强毒性危险废物的管理,但由于毒性危险特性界定的不清晰,导致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石油化工行业无所适从。同时,对于具有毒性危险的危险废物过于谨慎的处置原则,也不利于对毒性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与无害化处置。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实施困难,时效性差
   
    随着固体废物管理的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在固体废物的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目前的危险废物鉴别存在以下问题:
    1)流程繁琐复杂、费用高、时间长,完成一个鉴别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
    2)具备鉴别技术能力的机构有限,各地区很不均衡,鉴别程序和流程也存在差异。
    3)对于危险性不明确的同一类物质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也只对一个企业有效,不能覆盖行业,导致不同的企业需要对同一类物质重复鉴别,浪费资源。
    上述问题给危险废物鉴别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导致企业普遍对危险废物鉴别缺乏积极性,即使想对危险属性不明确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也很难实施,不利于固体废物的有效处置和利用。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对《固废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修订,希望在修订的过程中能着力解决当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中面临的瓶颈,调整、完善《固废法》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的相关条款,为固体废物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有效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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