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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022年21期 发行日期:2022-11-01

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10月25日,山东省政府网站发布了《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符合相关条件的化工园区,可以申请扩建区域。同时明确,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

  《办法》明确了扩区需要满足12项条件,包括:管理考核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园区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已建成项目亩均产值不低于300万元,已开发利用面积不低于园区现有面积的80%;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利用负荷不超过处理能力的80%;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扩建区域原则上应与园区集中连片等。

  《办法》规定,已公布的园区扩建区域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建设,同时可以承接符合政策要求的化工项目建设。项目投产前,园区扩建区域应通过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的验收。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省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已认定公布的化工重点监控点逐步并入园区管理。化工重点监控点并入园区的,可以不与园区集中连片,但必须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且单个园区不超过3个片区,与现有园区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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