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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内外碳四产业链相关企业的相互交流,引导碳四产业链更加健康发展,推动在新的市场形势下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增进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金融机构的合作,促进产学研结合,共建共享大市场体系,实现抱团发展。同时也进一步增强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对碳四产业链的专业服务功能,特成立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碳四专委会(简称:碳四(或C4)专委会)。
第二条: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碳四专委会是由国内外碳四产业链的知名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自愿加盟的中外合作组织。
第三条: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碳四专委会宗旨: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旨在为全国碳四产业链上的企业搭建一个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平台,整合行业资源,深化合作机制,集聚创新要素,实现资源共享,达成合作共赢。
第四条:专委会接受中国化工信息中心、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业务范围
       本专委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宏观管理;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为行业和会员服务。
   1.政策传导:针对本行业的重大经济技术及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会员转达国家相关领导部门发布的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及有关指示;组织企业应对倾销调查或发起反倾销调查;积极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政策等。
   2.会议及培训: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并出版年会论文集;根据会员的要求,举办行业有关的专题研讨会;组织技术培训、市场考察等。
   3.圈子及会刊:组建专委会微信圈并维持正常运行,作为会员交流的平台;出版《碳四专委会通讯》电子刊(双月刊),定期为会员提供准确、有深度、有广度的行业信息及分析。
   4.咨询服务:跟踪国内外轻烃行业的最新发展动向,并利用秘书处所有的期刊和网络等媒体资源,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进展、市场分析及进出口数据、价格与供求等专业信息服务;产品市场分析报告、项目建议书、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5.技术交流与推广: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相关领域内的生产技术、人才及市场交流、展示展销等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及人才交流推荐,投资推介,地方园区沟通,重点客户见面等服务;以专委会秘书处现有的海外资源为基础,帮助会员企业引进海外资源和技术及投融资。
   6.法律、管理、专利、设计、投资服务:组建具有权威性的分类专家顾问团,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偿的先进管理经验、生产技术、经济评估服务、专利资讯、设计审查、施工监理、投融资咨询等,并受会员单位委托进行信息咨询、文献检索、市场调研、项目论证等方面的服务。
   7. 立项与申请:协作报批投资项目,申请国家有关奖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会员类别
   1.专委会会员包括法人会员和自然人会员;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履行入会手续后为法人会员;从事本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履行入会后手续后为自然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条件 
   1.从事或关注碳四或相关产品研究开发、生产、贸易,并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2.拥护并遵守专委会章程;
   3.在本专委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加入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授权本专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所有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会员大会及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专委会各项活动的建议权;
      4.经授权享有“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碳四专委会会员”的冠名权;
      5.享有专委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6.享受专委会提供的其他服务,各项服务标准另见附表I;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义务 
      1.遵守专委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遵守并执行专委会的有关决议,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3.按时参加会员大会,积极参加专委会的相关活动;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5.按时、按规定,真实提供经济技术报表、学术论文、科研信息、生产经营和科学管理经验及相关资料;
      6.履行专委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 
      1.会员有权利退会;
       2.会员决定退出专委会时,应提前 1个月书面通知专委会秘书处,一旦接到秘书处的书面确认,其会员资格即被视为注销;
       3.会员如1年以上未缴纳会员费或与专委会失去联系2年以上,经秘书处多次联系无效的,报请常务委员会同意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专委会章程的行为,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前专委会应事先通知该会员,会员也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三条:组织机构 
      专委会的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1.会员大会
       2.常务委员会
       3.秘书处
       4.专家委员会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受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监管。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为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受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督导。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请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根据会员大会所制订的有关规则,允许会员指定代表进行投票。
三、会员大会的权力: 
       1.审议并通过专委会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会员;
       3.审议由秘书处提交并经专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及有关重大问题;
       5.决定专委会的终止事项;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会员大会主席由主任委员担任。如果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应委托副主任委员或一位其他常务委员代替其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专委会有权根据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的书面提议,召开会员大会特别会议,讨论不能延至下届会员大会处理的有关紧急事项。会员大会特别会议受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督导。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
一、 专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专委会选举产生,并报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备案。常务委员会为会员大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 常务委员会须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人通过方可生效。
四、 经3名以上常务委员提议,1/2以上常务委员同意,主任委员可召开常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五、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聘请专委会专家、顾问;
      9.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专委会决议的产生 
除本章程和有关规则另有规定外,专委会决议由出席专委会会议的全体会员以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式生效。每个会员有一个投票权。专委会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专委会选举产生,报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专委会表决通过,报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7.本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8.如若主任委员因故无法担任其职务,副主任委员应担任代理主任委员,直至下一次专委会会议选举出新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职责 (主任委员单位)
       1.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3.监督有助于实现专委会宗旨,促进专委会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4.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向会员大会报告专委会的工作; 
       6.对外代表本专委会并行使专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副主任委员职责 
       1.协助主任委员行使职责;
       2.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主任委员职责;
       3.行使专委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
       秘书处为专委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其职责如下:
       1.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专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专委会所有会议的筹备工作;
       3.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4.负责办理会员的入会、退会手续,及会员、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等工作;
       5.指导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7.提名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8.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9.协助主任委员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为专委会常设组织,专家委员会由碳四及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知名企业家等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常务委员会提名选举产生,并报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备案。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专家委员会视专委会需要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就与专委会及行业发展相关的重要事务提出咨询和建议;
       2.专家委员会成员没有固定报酬,但其受专委会委托从事与专委会有关的事务时除外。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专委会经费来源 
       1.会员费;
       2.在专委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捐赠; 
       4.政府资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五条:经费的使用 
       专委会所有的经费应用于实现专委会的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关细则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委会经费的使受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 
       本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章程修改程序 
       1.对本专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2.本专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专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专委会终止前,须在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轻烃利用行业协作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章程细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专委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解释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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